各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经研究,决定调整省级重点人才工程资助标准和拨付渠道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从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入选和从省外变更到我省的国家“千人计划”专家,中央正式发文并拨付资助后,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一次性资助标准1∶1进行配套。
2、泰山学者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入选国家“千人计划”,按泰山学者工程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政策执行,不再享受省财政对国家“千人计划”专家的配套资金。
3、国家“千人计划”专家,在正式发文3年以内,申报并入选泰山学者工程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,按泰山学者工程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政策执行,不再享受省财政配套资金;已经享受省财政配套资金的,从泰山学者工程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助中予以扣除。
4、泰山学者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采取当年组织申报、评审,次年安排预算、拨付下达的方式。国家“千人计划”等人才工程省级配套资金,在中央下达资金后,次年安排预算、拨付下达。省委组织部根据本年度的人才工程评审结果,统筹提出下年度人才工程预算需求,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送汇总及分部门项目预算;省财政厅统筹安排,重点保障,并按程序将预算情况及时告知省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。年度中,省财政厅根据相关部门依据年初预算提报的资金申请,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,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。
5、2007年省委组织部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、省科技厅印发的《关于规范和加强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》(鲁组通字〔2007〕37号)和2011年省委组织部、省财政厅印发的《关于调整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范围和经费拨付渠道的通知》(鲁组发〔2011〕62号)同时废止。
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
山东省财政厅
2015年5月11日